事发地点:刘草部庄头的十字路口
有一天早上起了大雾,我开拖拉机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正准备向北转弯,在我左右看见无车之后,我进行了转弯,并且已经向北行驶了36米远(经过交警测量过,这个距离是我停车位置的距离),而且我的车速很慢.这时在我对面来了一辆农用三轮车没有开灯,当时从我身边过去时我感觉他的车速很快.
没有一会,前面来了一个妇女把我拦住让我看一下后面的车,说那个车已经开进了路旁的水沟(这个水沟是道路的另一侧,就是这个三轮车出事地点和我已经相隔一条马路).现在他们认定说是因为避险才冲进了水沟,那个司机现在是一个足趾掉了,还有两个需要切掉.
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判定是因为避险才造成的交通事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