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
大家好:
1,我家属1987年7月出生,2008年3月结婚并登记,2005一家事业单位上班,一直只交医疗、养老、失业三金;在2008年1月单位开始交五金包括生育保险金。
2,在2008年4月生一孩子。
3,我本人在银行上班,单位一直交生育保险。
医保处以女方未连续交足6个月而拒报生育保险费;
我又问了,是女方不能报的情况下,能否在男方报销,而答复又是否定的,原因是女方必须是无业人员,才能在男方报!
试问各位同仁:
1,是否未连续交足6个月,就绝对不能报销?
2,如果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女生,在工作不满6个月生育,是否就永远不能享受了?
3,男方还有必要继续交吗?反正交也不能报!
注:我在网上看过一个文件,内容如下:
今后(2009年9月1日),北京市的在职职工须连续缴纳9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才能为其支付生育津贴。而此前,享受生育津贴并不受缴费时间限制。
生育津贴是指在职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其的生活费用,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根据市人保局日前发布的通知,今年6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不满9个月的,上述前两项费用依旧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生育津贴要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如若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但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可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同时,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应当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生育保险应当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征缴。
此外,生育保险自然分娩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也提高了100元,三级医院由1900元调至2000元、二级医院由1800元调至1900元、一级医院由1700元调至1800元。
不知上述内容是否适合连云港地方政策,法规!
盼速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