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区解放路
律师您好:我在09年8月份一天晚上驾机动三轮车(证件齐全并有强制保险)从西往东行驶然后向北转向,一辆电动车从东向西开来,两车未碰撞,电动车摔倒,电动车驾驶员滑出撞到路边上草皮边的水泥台,面部受伤。我当即打110、120,交警处理认定我负完全责任,我支付120出诊费、电动车驾驶员检查费、治疗费用共600多元。电动车当时由交警大队拖走,为让电动车驾驶员拿到电动车,我在电动车维修交费单上签字,维修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赔付。现在机动车驾驶员到法院起诉,要求获得1万多的赔偿。请问律师,法院有可能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