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新浦
我友(男)1980年结婚~ 1984年有一女儿,1998年购买单位福利房,2000年 女方去世,2001年再婚,2008年我友去世!留有一处房产~ 并留有一份书面医嘱(未公证): 写明由其女儿继承房屋产权!
请问:女儿与后母之间 继承房屋产权问题 法律如何分配!?
如果现在不进行遗产继承,等以后拆迁的话~归属权有何影响?
回复时间:2008-07-24 15:55:20 你友的房屋,应当为他与已故前妻的共有财产。你应当说明遗嘱是谁留下的,什么时候写的,这个问题关系到遗嘱处分财产的范围,遗嘱处分以外的财产如何依法继承的问题。 | |
相春柳律师 积分:20 | 回复时间:2008-07-24 14:17:04 同意以上观点。 |
张向东律师 积分:915 | 回复时间:2008-07-24 09:50:13 该房屋应属于你友的婚前财产,不属于你友与后妻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你友的女儿享有继承权,应及时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不办理过户手续,遇到拆迁的话,因你友的女儿还未成年,将由其监护人代为处理。 |
杨周律师 积分:5715 | 回复时间:2008-07-24 07:01:33 该房屋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遗嘱合法有效,房屋产权由女儿继承,后母无财产份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