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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属不属于工作期限范围之内

2010-06-21 15:30:00   咨询人:jingsi01985  浏览:2659  律师回复:2
事发地点:连云区
我从09年2月5日在现在这家单位上班,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间也让我们签过,但是我们感觉合同有条款不平等,一直未签。保险也是没有按五险买的,只以她个人名义给我们交养老和医疗两险,去年的时候说好给5000元奖金的,年底的时候只给3000,另外的2000说年后给的,后来又说5.1前给的,现在说我适用3个月不算工作期限,不满一年不给,请问适用3个月属于工作期限里吗?那我是否有权利要回这奖金?
她现在说我脾气不好,找借口想辞掉我,请问我是否有权利让她支付我一个月工资?

回复总数:2 律师回复

胡伟律师
积分:1090
回复时间:2010-07-13 10:59:48
同意上位律师的意见。

嵇丽律师
积分:1495
回复时间:2010-06-22 10:35: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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