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点:连云港
我与现在的妻子均为连云港灌云县人,于2009.05.03在连云港开发区买了房子,当时还未结婚,为男女朋友关系,为了表示结婚的诚意,房产证上也写了她的名字,首付及税费等约10万左右,主要款额由本人支付,女朋友付了约7000元,后于200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现在二人均在苏州工作,由于未办理暂住证,无法在苏州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大概情况,我想咨询以下两个问题:
1、所购房屋算是婚后共同财产还是婚前合资购房?如果是前者或后者,离婚各应当如何分割财产?
2、协商无效,打算起诉离婚的话,具体要经过哪些流程?必须要回灌云县法院才能立案吗?起诉书对方地址是工作地址还是家庭住址?
这些问题麻烦专家了,谢谢。